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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控: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利器

我公司最近发展了涉外业务,和外国公司做生意,我们学习了国际通用的交易习惯。比如制作订单(Purchase order PO)、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P/I)、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等交易文件,搞清楚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掌握信用证、汇票、电汇等国际支付方式流程。但还是会碰到外国客户提了货却不买单,甚至打赢了官司都拿不到钱。这种钱货两空的状况让我们十分被动,想知道怎么应对。  


 

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有别于非涉外诉讼(仲裁)案件,在确定主体资格、送达法律文书、争取管辖权方面等多方面均存在一定难度,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代理律师专业素养都有较高的要求。案件胜诉以后还面临着对方消极应对,境内无可执行财产这一更头疼的问题。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往往有境外身份,而在境内如果没有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通过采取边控措施对其限制出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凡是能及时实施对涉案人员限制出境的案件,该被控人在被控后大都能一改消极应诉为积极参与,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寻求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往往使得案件从久拖不决的泥潭中解脱出来,取得较好的效果。  


 

有鉴于此,建议涉足涉外业务的企业注意保留交易对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护照信息。以便代理律师能够在诉讼(仲裁)、执行过程中采取对相关人员采取边控措施。(相关人员还包括: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业务经理、国内办事处负责人等)  


 

什么是边控措施?  

边控即边境控制,它是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境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等带来重大损失,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对之采取限制出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边控措施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对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暂行规定》一、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高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未了结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出境。  


 

     

边控措施不限于涉外案件,对于涉港澳台、涉外资的案件均可以采取。但是边控措施不是万能的,并不是采取了边控措施就高枕无忧,一切还是以当事人的诉求能够获得法律的正面评价为前提的。  

边控措施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首先,诉讼(仲裁)、执行中能够采取边控措施的对象尚存一定争议,各地人民法院的态度存在差异。其次,拟边控对象的身份不易确定,尤其是许多外国企业并不存在中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再次,采取边控措施,有时也会引来外国领事馆的抗议,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保留相关人员护照信息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避免涉及侵犯个人信息。  

                                                                  

顾陈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