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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中刑事问题

税收征管的刑事问题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投资者为了利益的最大化,税收交纳的多少常作为利润或收益的重要手段。由于税收征管中具有征收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税收违法甚至犯罪现象时有发生。那么税收征管中涉及的税收征管犯罪有哪些应当注意到内容,本律师做如下概述。


01. 我国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为十四个,分别为:逃税罪 ②抗税罪 ③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三个罪名主要实在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经常发生的,而在增值税发票即发票管理中主要有: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⑤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⑦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⑧非法出售发票罪 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⑩虚开发票罪。

在出口退税方面,还涉及到另一个犯罪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


02. 哪些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税收征管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犯罪单位应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四类,除了抗税罪只能是自然人外,其余罪均可以是单位。特别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由于是纳税主体,同样会在逃税、抗税中追究刑事责任。


03. 非故意犯罪是否成立?

回答是“不能”。所有的涉税犯罪在主观认识上都应当是直接故意,表现为涉税犯罪主体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税收法律关系,或预见到犯罪的结果而依旧追求结果的发生。

而单位犯罪往往体现在单位整体意志和为单位的非法利益,或是体现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做出的决定,或是单位股东或投资者的决定。


04. 涉税犯罪入刑、量刑的标准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涉税犯罪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一般从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几个方面判断,如抗税罪,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刑。

“数额”又是一个重要标准,涉税事件将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如逃税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而“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冯  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