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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银行卡盗刷后该如何?

【案情简介】

      刘某在国有银行江阴支行(下称银行)办理了尾号为7413的银行借记卡。2017年3月22日,上述银行卡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47070.53元。刘某向江阴市公安局长泾派出所报案银行卡诈骗。后通过银行后台查询到,该卡在2017年3月22日在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消费46133.24元及取现912.17元。该卡一直在刘某身边,刘某于当日在江阴市长泾镇的家中。刘某在发生上述情况后,立即前往银行,将银行卡中剩余3553.89元取出。刘某多次找银行要求其归还上述款项,但是银行予以拒绝。刘某遂起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关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银行是否应该返还刘某47070.53元。

一、银行应该返还刘某47070.53元。

      2017年3月22日,刘某在发现其银行卡被盗刷后其随即去了银行进行了一笔取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银行查询案涉金额对应的消费发生在台北,而当时本案案涉账户对应的银行卡一直在刘某处,并没有遗失。并且刘某当天在柜台进行了取现。依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应该支付刘某47070.53元。

      综上所述:刘某的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银行是否应该返还刘某47070.53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释明,刘某与银行达成调解:银行于2017年8月10日前赔偿刘某存款本息损失47500元。


【裁判文书】

      该案双方达成调解。依据相关类似案件判决结果,银行卡在持有人手边,并未丢失的情况下,若卡上钱被他人盗刷,银行应该赔偿持卡人相应的损失。


【案例评析】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有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本案中,刘某在银行开立账户并领取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规定的无名合同的特征,双方行为应由合同法予以规范,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商业银行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储户(持卡人)的存款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给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因银行卡被盗刷以后产生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银行卡在没有丢失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刷。持卡人应立即报警,并前往银行柜台将剩余钱款予以取出,并向银行展示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证明其银行卡一直在卡主处,没有遗失。嗣后,若银行拒绝赔偿,可以依据上述证据要求银行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信息保护,使得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作者:胡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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